广东云浮:“政企村共建”做强村集体经济******
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生态养殖小区内,一栋栋鸡舍整齐排列,鸡舍内部自动喂料、送水等现代化设备正在高效运转。“这里的环境干净又卫生,我在这里工作3个月了,每个月工资3000多元,加上土地租金,收入没有受疫情影响反而增加了。”在富林镇养殖小区务工的村民李伙带告诉记者。
富林镇养殖小区是云浮市2022年兴建的17个“政企村共建”生态养殖小区之一,于2022年7月底实现投产,年出栏肉鸡288万羽,带动44个行政村年平均增加经营性纯收入6.3万元。
2022年以来,云浮市委、市政府为解决行政村村集体经济不平衡短板,在全市发起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推动、村村参与,通过政策撬动、产业驱动、政企村联动,构建“政企村共建”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新模式,不断增强村集体“造血功能”。
2022年10月中旬,新兴县新城镇大稳养殖小区、水台镇布茅养殖小区迎来首批共8.3万羽肉鸡出栏上市,并且在全市率先获得收益回报;11月中旬,全市首个回购成功的养殖小区——郁南县平台镇古龙塘养殖小区迎来首批5.1万羽肉鸡出栏上市。
目前,云浮市已统筹驻镇帮镇扶村资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等系列资金,共投资7.73亿元推动17个“政企村共建”养殖小区项目落地建设。
据了解,在“政企村共建”发展模式下,平台公司每年按不少于总投资金额10%的比例获取固定收益,固定收益在扣除银行本息及固定资产折旧后,形成纯收入作为分红,由此平台公司每年可稳定获得占总投资额5%左右的纯收益。这样,15年的纯收益将达到6亿元左右,每年可为行政村村集体增加经营性收入达4000万元。
“平台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协定,合作期满后养殖小区的资产和土地租赁期内的经营权等相关权益仍归平台公司所有继续经营。15年后,下‘蛋’的‘老母鸡’仍然归平台公司所有。”云浮市委书记卢荣春说,“政府主要是起到牵头搭台的作用,负责协调资金、用地以及建设或收购养殖小区,企业可马上养殖开展经营生产。”云浮市5个县(市、区)均已组建了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投资和收益分配主体。
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有70%以上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入突破10万元。据测算,2023年起,云浮市所有行政村每年每村集体经济经营性年纯收入超过15万元。(本报记者 张建军)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